一、為調和國際規範與精進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加油站加油槍之氣油比檢測作業,環保署110年5月7日修正發布「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增訂得以「容積式儀器」進行氣油比檢測。另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亦配合於110年6月21日修正發布「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將公務檢測用氣油比檢測儀納為法定度量衡器,並於110年6月23日公告訂定「氣油比檢測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將「容積式氣油比檢測設備」納入檢定,俾利地方主管機關執法使用。
二、鑑於「容積式儀器」已納為法定度量衡器,環保局執行加油槍氣油比之公務稽查檢測時,應使用「容積式儀器」進行檢測,並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及「加油站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檢測方法」等規定辦理。
三、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加油站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測定人員,於執行加油槍氣油比檢測時,得選用「容積式儀器」或「差壓式儀器」,並依規定檢測頻率及「加油站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檢測方法」進行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