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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執行油氣回收設施功能定期檢驗測定,得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1條規定,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測定人員執行,毋須委託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990402日環署空字第0990025456號函(檔案下載),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環保機關委託民間團體執行稽查檢測工作,需為具有環境檢驗所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始能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稽查檢測工作,且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檢測,檢測結果始能作為稽查處分依據。二、另依據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加油站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測定人員,每2年進行1次氣漏檢測,每次檢測應於前次檢測月份之前後1個月內進行;每支加油槍應於每年16月及712月各至少進行1次氣油比檢測,其連續兩次檢測間隔期間應為3個月以上。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其增加檢測頻率。以及同管理辦法第 11條規定,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之專業檢驗測定,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者為之。其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加油站執行法規規定之油氣回收設施功能定期檢驗測定工作,應自行或委託經符合規定之機構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辦理,並未涵蓋環保機關稽查檢測工作。
綜上所述,加油站執行油氣回收設施功能定期檢驗測定,得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1條規定,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測定人員執行,毋須委託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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