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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臺中市加油站加油槍空氣污染行為」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臺中市境內已裝設油氣回收設備之加油站。
二、名詞解釋:
(一)自動跳停:加油槍自行停止加油之動作。
(二)強迫加油:加油槍於油箱裝滿油正常狀態下自動跳停後,仍連續加油超過2次(含)以上之行為。
(三)不當加油:加油槍於加油過程中造成汽油溢出油箱之情形。
三、加油槍於加油時有下列情形者,屬空氣污染行為:
(一)強迫加油。
(二)不當加油。
(三)加油完畢收槍時,滴漏油品於油箱外。
(四)未加油時濺灑行為。
(五)油氣回收設施發生故障仍繼續使用。
四、原臺中縣政府94年5月13日府授環空字第0940048936號公告及臺中市政府96年10月29日府授環空字第0960242069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五、本公告溯及自民國99年12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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